一、旨揭獎勵金係為加強原住民族語言之推廣,鼓勵本市族人踴躍參加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測驗,並培育族語教學人才及族語傳承,申請說明如下:
(一)獎勵對象需同時符合以下身分:
1、具原住民身分。
2、須設籍本市三個月以上。
3、須取得 113 年第一次或第二次認證測驗之合格證書。
(二)申請期限及程序:
1、申請期限: 114 年 4 月 1 日起至 4 月 30 日止。
2、申請程序:請自行於本會官網最新消息或補助專區下載「申請書」,並於 114 年 4 月 30 日前自行將申請表及相關表件郵寄至 830201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 132 號 2 樓「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教育文化組,信封請註明族語認證獎勵金申請」(郵戳為憑)或親送本會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之同性質獎勵者不得申請。
(二)申請時請確實填寫申請書、切結書、領據及檢附相關表件,以利辦理審查作業及後續相關事宜。
三、相關申請表件詳如附件電子檔,或於本會官網最新消息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