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高雄市『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及防疫措施。」公告乙份,詳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38 條、第 67 條、第 70 條及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28 條、第 29 條、第 32 條規定辦理。
二、為阻絕本市本土登革熱發生風險,提高民眾環境自主管理警覺度,本府衛生局 114 年賡續辦理旨揭公告,明定本市轄內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應配合之防疫事項,倘違反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條文裁處。
三、惠請貴單位依權責協助公告並轉知所轄單位及權管重要場域(如各大樓管理委員會、公民有市場、建築工地等),另請各區公所轉知轄內里辦公處並張貼於各里公布欄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