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智慧快速流失,目前原住民族知 識以及相關師資正在建構與養成中,依據 108 年 6 月 19 日修 正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5 條規定:「各級各類學校為實 施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教學,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 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支援教學;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 族主管機關定之。」為規範其取得資格辦法,針對文化及 藝能專業領域、資格、著作、教學經驗、作品參賽等級分 別訂定基準認證,爰原委會前於 112 年 8 月 17 日以原民教字 第 11200039244 號令發布「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辦 法」,全文共計 12 條,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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