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宣導包
說明:
一、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9 條第一項: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 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如下:
(一)家庭教育中心。
(二)終身學習機構。
(三)各級學校。
(四)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
(五)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
二、「家庭教育宣導包」請至本局家庭教育中心官網 ( https://ks.familyedu.moe.gov.tw/)網站連結/家庭教 育學習資源相關連結下載。
證嚴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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