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5 月 1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64530 號函及本市衛生局 112 年 5 月 16 日高市衛醫字第 11202318100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影本函文、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公告、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修正條文、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公告、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規定、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對照表各 1 份;另衛生福利部已載於該部網站(網址: https://www.mohw.gov.tw/)「最新消息>公告訊息」及「法令規章」項下,請視需要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