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1 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8 月 2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113466 號函暨本局 111 年 8 月 27 日 B111006082 電子公告辦理。
二、本次修正將「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調整授課方式實施標準」(以下簡稱授課方式實施標準)併入本管理指引中,統一規劃校園防疫,發布即施行。
三、旨揭指引自 111 年 9 月 12 日起實施校園防疫新制,重點說明如下:
(一)針對確診或快篩陽性個案,實施 7 天居家照護,期滿無症狀可入校上課。
(二)針對確診者(或快篩陽性個案)的同班同學及教師,學校提供 1 劑快篩試劑,快篩陰性無症狀者可上課,如有症狀應儘速就醫。
(三)針對與確診者(或快篩陽性個案)摘下口罩共同活動 15 分鐘以上(如社團活動等),學校提供 1 劑快篩試劑,快篩陰性無症狀可上課,如有症狀應儘速就醫。
(四)上開所列規定,仍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規定辦理。
四、為加強防疫措施,請貴校配合如下工作:
(一)定期量測體溫,有發燒立即返家,學校並確認有無就醫或快篩。
(二)各類課程及活動(如課業輔導、營隊、社團、訓練等),經家長同意參加,得採實體方式舉辦,並落實中
央防疫規範辦理。
(三)高、國中室內外場館開放租借;國小室內禁止租借,室外原則暫停租借,例外授權學校防疫會議決議評估是否租借。
(四)用餐使用隔板,採取固定座位,班級教室吹冷氣時應保持通風。
(五)校園室內課程應全程佩戴口罩、戶外課程活動倘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亦應佩戴口罩。
(六)校外教學活動:
1、國小暨幼兒園以市內辦理為原則。
2、國、高中經學校、學生及家長共同決議後,得辦理跨縣市活動。
3、應掌握參加人員、體溫量測、全程佩戴口罩、手部衛生及環境清潔消毒,並維持社交距離。五、 111 年 9 月 11 日(含)前依現行規定; 9 月 12 日起發生之個案即適用新制。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安組陳小姐 04-37061357 。
(二)公私立幼兒園:學前組林小姐 02-77367458 。
八、請貴校(園)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最新公告滾動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