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111 年 7 月 6 日藝演字第 1110002065 號函辦理。
二、旨揭比賽要點同時公布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網站(https://web.arte.gov.tw/music/),貴校可逕行下載。
三、本競賽個人項目高中職以下學生於 107 及 109 學年度均獲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得逕行參加高中職以下學段該類組之決賽;個人項目大專學生於 107 及 109 學年度均獲大專組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不得再參加該類組之初賽及決賽;團體項目於 107 學年度獲 A 或 B 組決賽特優、 110 學年度獲同類別 B 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 111 學年度該類別 B 組決賽;團體項目於 107 及 110 學年度均獲同類別 A 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 111 學年度該類別 A 組決賽。
四、本年度修正行進管樂項目需包含西洋管樂器及打擊樂器(同室內管樂合奏編制),惟不得使用手風琴、口琴、口風琴、直笛。
五、本年度修正參賽者若有違反秩序(含防疫規定)等演出情事,經評審會議評判屬實者,將視情節輕重扣分。
六、報名決賽後自願棄權者,個人項目之參賽者及團體項目之參賽學校應填具棄權聲明書(個人項目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簽名),以上均應由所屬學校具函本局同意,以利副知競賽主辦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