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 110 年 12 月 21 日高市教小字第 11039344800 號函(計達)賡續辦理。 二、旨揭計畫修正第伍條認證程序第三點內容為:「第三階段:通過第一與第二階段,口試及試教成績皆達 80 分以上經評審委員審核通過者為合格」,並檢附修正後計畫一份,請協助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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