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9 月 10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17223 號函、同年 9 月 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16259 號函、同年 9 月 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14960 號函辦理暨本局同年 9 月 7 日高市教健字第 11036378300 號函諒達。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降低感染風險,並讓整體防疫更加完善,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共同規劃為國民小學滿 12 歲至高中/五專前三年學生,進行疫苗接種服務,合先敘明。
三、前開學生無論透過在校集中接種、至醫療院所接種或至「COVID-19 公費疫苗預約平臺」登記及預約接種,接種疫苗後,當日起如有不良反應者,學生得向學校申請疫苗假。疫苗假以三天為原則(含接種當日),必要時得延長,且於疫苗假期間,不列入出缺席紀錄。學生若至醫療機構接種疫苗,學校應給予疫苗假。
四、學生請疫苗假時,請班級導師確認家中是否有人陪伴及照顧。於疫苗假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生之需求,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如爺爺、奶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