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自本( 110 )年 5 月 31 日起,本市居家(個別)隔離者仍應入住「防疫旅館」,相關防疫措施並視疫情發展調整,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按「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是確診者之接觸者究應入住防疫旅館或以「1 人 1 室」方式進行居家隔離,仍可由主管機關依據疫情狀況判斷後決定之。
三、由於目前疫情主要乃 COVID-19 變異病毒株 B1.1.6 所致,傳染力及致死風險遽增,並斟酌家戶環境複雜,居家隔離期間若有不幸發病,容易導致環境汙染甚至影響同住家人,因本市向有足夠之防疫旅館量能,相關居家(個別)隔離者均已入住「防疫旅館」以為隔離方式,以避免社區傳播可能擴大之趨勢,尚有成效,並無窒礙之處,爰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續採行隔離之必要處置如主旨,希遵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