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產基金 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 一、申請時間應於 110 年 3 月 10 日(星期三)至 3 月 24 日(星期三)前提出申請(已獲第 1 梯次補助之計畫,同案不得申請同年度第 2 梯次計畫)。 二、本要點所定弱勢學生,指各級各類學校之下列學生: (一) 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二) 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三) 其他經學校實地訪視結果家庭經濟陷於困境之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以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之弱勢學生個人,或由該等學生組成之團隊為限 四、本要點所定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以最近三年內,於校外得獎、公開表演展示或具其他特殊優異事蹟表現,並應具有攝影或錄影音紀錄、邀請函、海報等相關文件或其他資料足資證明者。 五、申請項目與限制: 1、每校所提體育類、音樂類、藝術類、舞蹈類之具特殊專長弱勢學生培訓計畫,應遵照本要點第 6 點第 1 款規定:「每申請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特殊專長比賽,依各類比賽項目,每校各類比賽團隊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個人特殊專長培訓,每一經濟弱勢學生,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又個人特殊專長培訓計畫每案提報之培訓學生應為 1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