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28 日止,參加大型集會活動之民眾應全程佩戴口罩並遵守飲食規定」1 份,請轉知並督導活動主辦單位依本公告事項落實防疫措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109 年 12 月 24 日衛授疾字第 1090201088 號函辦理。
二、因應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衛生福利部於 109 年 12 月 24 日公告「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28 日止,參加大型集會活動之民眾應全程佩戴口罩並遵守飲食規定」(如附件),請轉知並督導活動主辦單位依本公告事項落實防疫措施,加強宣導及勸導市民朋友正確佩戴口罩,以維護自身健康。
三、公告所示之大型集會活動,指參加人數眾多,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可能傳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室內外活動。
四、民眾參加大型集會活動期間,應全程配戴口罩,除補充水分外,禁止飲食;未配戴口罩或任意飲食,經工作人員勸導不聽者,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