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於本(109)年 3 月 10 日以衛授疾字第 1090100459 號令訂定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3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29872 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倘有旨揭法條相關假別問題可逕洽本局人事室協助處理;另申請補償辦法請參考高雄市政府於 109 年 3 月 12 日發布之「防疫補償辦法 Q&A」(附件)。
三、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及「防疫補償辦法 Q&A」共 2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