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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註冊組長 - 教務處 | 2017-11-20 | 點閱數: 926

一、本獎助學金申請時間為 106 年 11 月 15 日至 106 年 11 月 30 日止。

二、桃園市以外各國中,請在符合資格之九年級學生中擇優推薦每校 1 名。本校依申請學生之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排序後,擇優錄取 100 名,每名頒發 5,000 元獎學金。符合資格但未錄取者,本校將發放予每位學生 500 元助學金,以資鼓勵。

三、應繳證件:

  1. 申請書(如附件)
  2. 105學年第2學期成績單正本
  3. 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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