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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特教組長_陳志豪 - 輔導室 | 2020-01-13 | 點閱數: 525

主旨:請貴校(機關)配合宣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6 條第 5 項規定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法第 46 條、第 98條規定暨市府勞工局 109 年 1 月 3 日高市勞重字第 10930102100 號函辦理。

    二、本法第 46 條第 5項規定(要以):「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

           合先敘明。

    三、又依本法第 98 條第 2項規定:「違反第 46 條第 5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處罰。」請貴校(機關)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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