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8 日修正公告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二第 4 款第 2 目有關本市轄內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辦理第 1 目之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公告事項規定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保署於 108 年 12 月 4 日以環署廢字第 1080090122 號令發布,定自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1 日施行,屆時本市轄內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且不得以餐具套塑膠袋裝盛食物。
二、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