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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林庭甄 - 教務處 | 2019-11-07 | 點閱數: 401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 108 年 11 月 5 日客會文字第 10861018083 號函、客家基本法第 4 條及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公告中列屬「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之直轄市、縣(市),以直轄市級、縣(市)級機關及其所屬等單位為本辦法之受規範對象。本市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為美濃區、杉林區、六龜區、甲仙區。
三、政府機關(構)、學校於「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召開聽證、公聽會、說明會及其他法定會議、公開會議等,可依本辦法第 11 條但書各款規定,個案例外排除以客語進行之適用。
四、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之各級政府於執行本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如有需求時,可向客家委員會洽詢協助口譯服務。另,本條第 2 項:「前項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之各類型活動,應使用客語」,係指須顧及客語使用者之需求,於辦理活動時使用客語。

五、依本辦法第 13 條規定:服務於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公教人員,於本辦法施行後八年內,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構)、學校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能力認證,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者,應給予獎勵,並得列為陞任之評分項目。查本市美濃區客家人口之比例佔 91.4%、杉林區佔 62.8%、六龜區佔 46%、甲仙區佔 45.4%,請各該區域之機關學校鼓勵所屬員工參加客語能力認證。
六、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同時為原住民族地區者,如遇通行語實施之爭議問題,可依本辦法第 15 條規定視個案情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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