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108 年 7 月 12 日藝演字第 1080002343 號函暨本局 108 年 8 月 6 日召開 108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高雄市初賽籌備會議辦理。
二、旨揭競賽網路報名作業謹訂於 108 年 9 月 2 日(星期一)至 9 月 11 日(星期三)進行作業,並將列印之紙本報名表於 108 年 9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前送至信義國小輔導處始完成報名;正式比賽於 108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一)至 11 月 22 日(星期五)舉行。
(一)團體組及高中職、國中、國小個人組之報名表,需各校核章後,派人送達或寄達信義國小。
三、初賽計畫重要修正及提醒:
(一)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 B 組, A 組除全為音樂班(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 1.2.3.4)之學生參賽外,若混合組隊,團隊中 A 組的學生不得少於該團隊成員 1/3 ,或參加比賽之音樂班學生須達該項目主修類組人數 2/3 以上。 B 組僅能由非音樂班學生組成,且不得報名團體項目 A 組。
(二)高中職以下學生於 104 及 106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得逕行依規定參加高中職以下學段之決賽。上開連續兩次第一名之情形,若有跨學段者,可併予採計。但 A 組及 B 組之間不得併計。或於 106 及 107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組決賽特優者(108 學年度起 B 組不得跨 A 組參賽,故 B 組成員依參賽資格基本規定,如連續於 106 及 107 學年度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別 A 或 B 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 108 學年度同類別 B 組決賽。另 107 學年度團體項目同類別 A 或 B 組決賽特優、 108 學年度 B 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 109 學年度同類別 B 組決賽。),得於 108 年 9 月 12 日(星期四)前檢具成績證明向信義國小報名,逕行參加決賽,不佔縣市代表名額,惟 A 組及 B 組之間不得併計,且仍須完成報名動作。
(三)合唱組隊人數貴定修正最低下限為 10 人。
(四)行進管樂評計方式:整體效果 40%、音樂 30%、視覺 30%。
(五)團體項目成績修正為僅公布等第,不公布總分。
(六)初賽報名團體項目參賽者名冊得於計畫附件 2 及附件 3 (同全國賽表件)擇一使用。
四、依據實施計畫第壹拾點、附則第一項之規定:凡參加音樂比賽之評審給予公假,大會工作人員及參賽單位領隊暨比賽人員(含指揮及伴奏)應依賽程場次,給予公假派代,其經費由學校用人費用項下支應。
五、依據實施計畫第捌點第十項第(四)款之規定:獲得優勝之學校或個人,除校長須報局核備外,各校得依據本計畫及獲頒之獎狀辦理敘獎事宜;另全國賽獲獎學校得依據 108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敘獎。
六、相關訊息及報名事宜請至全國學生音樂比賽高雄市初賽網站(http://khmusic.kh.edu.tw)查詢。
七、檢附 108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