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下稱賑災基金會) 1011 豪雨賑助申請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06 年 10 月 31 日高市社救助字第字第 10605778401 號函及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106 年 10 月 18 日賑基字第 0001060199 號函辦理。
二、倘貴校有符合 1011 豪雨賑助教育補助學生,惠請貴校協助於第 2 學期申請期限(每年 2 月 10 日至 3 月 10 日)提出申請。
三、檢附該基金會公文影本及重大天然災害災民住宅重建重購賑助作業要點如附件,本業務相關法規、申請資格條件及表單等,亦可逕參該基金會網站 http://www.rel.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