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 64 條之 1 條文及修正第 63 條至第 66 條條文,業奉總統 108 年 6 月 1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0021 號令修正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7 月 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075618 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法係因考量現今資訊流通速度極快,謠言或不實訊息所產生之影響常隨傳播速度等比層升。鑑於傳染病流行疫情等資訊之正確性,影響民眾生活及公共安全甚鉅,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並業奉總統 108 年 6 月 19 日號令公布。
三、其中修正條文第 63 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請貴校加強向教職員工宣導,當校園發生法定傳染病(如結核病等),應善盡保密責任,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