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本局「應設置登革熱防制專責人員並訂定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計畫執行之特定公私場所」公告及「高雄市特定公私場所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措施及查核辦法」,請查照。
說明:本公告之特定公私場所應設置登革熱防制專責人員並訂定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計畫執行之;未依規定設置登革熱防制專責人員、訂定、執行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計畫,或違反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計畫查核實施辦法,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將由本局依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 21 條之 1 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將依同法第 28 條第二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前述違反事項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