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 108 年 5 月 14 日府授教終字第 1080124075 號
函辦理。
二、本(108)年度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重要修正內容臚列如
次:
(一)取消師資培育大學組(師培及教育院校生本年度可報名
參加本市社會組之競賽)。
(二)優勝錄取名額改以等第(特優、優等、甲等)方式採
計。
三、本市市賽訂於 108 年 9 月 21 日(星期六)假道明高級中學辦
理,競賽項目包含演說(國語、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
族語)、朗讀(國語、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
作文、寫字及字音字形(國語、閩南語、客家語);競賽
組別包含國小、國中、高中、教師及社會組。各項各組不
分區擇優推派最高分前二名,代表本市參加 108 年 11 月 23 日
至 24 日(星期六、日)假臺北市辦理之全國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