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5 月 6 日臺教社(三)字第 1080065778 號函及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簡稱實施要點)辦理。
二、表揚對象:
(一)團體:包括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有案之團體、法人、企業。
(二)個人:包括社會人士、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社會教育之個人。
三、符合實施要點三、表揚事蹟之推薦者,請填妥推薦表件(分為:終身貢獻獎、團體獎、個人獎,請擇一獎項參選)及承諾書、被推薦同意書(均親自簽名),連同佐證資料 1 式 3 份,依實施要點六、推薦程序,於 108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一)之前(以郵戳為憑),寄送本市曹公國小輔導處林主任收(地址:高雄市鳳山區曹公路 6 號,電話: 07-7460449 轉 750) ;推薦表電子檔並同時寄至電子信箱 cgedu103@gmail.com 。
四、注意事項:
(一)凡曾獲教育部社教貢獻獎或本市社教有功表揚之團體或個人,自獲表揚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項,但經評審為不同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推薦表及申請推薦繳交之證明書及文件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五、檢送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推薦作業流程圖、推薦表件、近 3 年表揚名冊各 1 份;電子表件得自本局網頁(首頁/各式表單/社會教育科/藝術教育股/108 年度社教貢獻獎推薦表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