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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註冊組長 - 教務處 | 2019-03-11 | 點閱數: 732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設置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本市具原住民身分或為原住民單親家庭之在學學
生。
(二)未領受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獎學金者。
三、申請需檢具下列資料(申請書等附件資料,由學校單位留
存備查):
(一)申請書。
(二)註記有原住民身分及設籍於高雄市之戶口名簿影本或二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在學成績證明正本(須為百分制成績)及未領受其他政
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獎學金者。
(四)比賽或展演獎狀影本(係以個人單項才藝申請者)
四、申請獎學金項目、分數標準及名額。
(一)專業優秀獎金:
1、高中、高職:其學業成績總平均在 70 分以上者,每學
期 50 名,每名新台幣 4,000 元。
2、國中:各科成績達 70 分以上,且綜合表現成績優良者
(未受警告以上處分),每學期 90 名,每名 3,000
元。

3、國小:就讀於國民小學,各科成績 80 分以上者(高年
級 130 名、中年級 130 名、低年級 130 名),每名 2,000
元。
4、就讀於國民小學以上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其日常生
活表現及各學習領域成績優良,並經學校推薦者。
(二)特殊才藝獎學金:
1、就讀於國小以上學校,日常生活表現或操行在乙等以
上,且其個人單項才藝(棒球、壘球非個人單項才
藝)經比賽或展演,成績優異(前六名以內)。或其
個人單項母語或原住民傳統藝能經比賽或展演,成績

優異(前三名以內),提出最近一年內相關證明文件
者。
2、錄取名額:高中職 20 名、國中 25 名、國小 30 名。
五、申請者得就「學業優秀」或「特殊才藝」兩者中擇一申
請。
六、已申請教育部國教署 107 學年度第一學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原民優秀學生獎學金(學業優秀獎學金、特殊才藝獎學
金),請勿重複申領本會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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