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1 月 28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70210406A 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爰請各校持續營造尊重差異、包容多元的性別友善校園。
三、請各校參考下列處理原則,針對學生進行個別情緒安撫與安心輔導:
(一)主動關懷:呼籲師長及家長主動關懷學生情緒反應,以提早發現問題,即時提供適合之輔導協助。
(二)提供求助管道或尋求支持系統:學生近期如有不安、懷疑自己不正常,甚至出現失眠、對正常生活作息造成一段時間影響等情形,可向學生宣導或轉介學校輔導資源提供協助。
四、請各校推動各項校園心理健康促進工作,以強化學校身心教育及輔導工作之專業性,增進師生心理健康,營造溫馨和諧的友善學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