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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衛生組長_顏曉君 - 學務處 | 2018-08-01 | 點閱數: 810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2 項辦理。
二、惠請各機關依權責協助公告並轉知所轄單位及權管重要場域,並請大寮區及楠梓區公所轉知轄內里辦公處張貼於公
布欄公告周知,另請本府勞工局、海洋局協助轉知轄內業者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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