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2 月 26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42603743 號暨《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辦理,總學分數最低應修 12 學分,包含「原住民族教育基礎與方法課程」及「原住民族教育實踐課程」,實際開設課程及學分數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
二、教育部將依調查需求及教師名單,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寒暑假或適宜時間規劃旨揭開班事宜。薦送資格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具備合格教師證書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且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具備學校提供之在職證明。
(三)鼓勵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參與。
三、請貴校協助調查有意願參加進修之在職教師需求,並於 115 年 1 月 16 日(星期五)前提報需求數量及詳細名單,以利後續課程規劃與執行。
四、檢附教育部函、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參考)以及旨揭需求及薦送表各 1 份,請於期限內至資訊服務入口網表單 16122 填報,並同步回傳電子檔至承辦人電子信箱: bisazu1@gmail.com ,俾利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