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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光華國中電子用品管理實施辦法

高雄市立光華國民中學隨身電子用品管理實施辦法

100.08.02訓輔會議通過實施

  • 依據校務管制要項辦理。
  • 隨身電子用品定義:

凡透過電力維持運作(電池或插座),可由個人隨身攜帶之物品均屬之,如手錶、手機、MP3、數位相機、CD隨身聽等諸如此類之電子物品。

  • 隨身電子用品分類:
    1. 違禁品:
      1. 凡具有攻擊性、具有高度危險性或於公共場合易引發危安事件之電子用品均屬之,如電擊棒、無安全裝置之電熱器、加裝於腳踏車上之俗稱火箭砲等諸如此類。
      2. 容易影響學生學習或分心之物品均屬之,如數位相機、MP3CD隨身聽、掌上型電玩等等諸如此類。
    2. 限制性物品:無危安之虞,然可能影響學校正常教學活動之物品均屬之,如手機等。
    3. 一般性物品:日常生活正常可能使用之物品,如手錶,時鐘、小型電風扇等等諸如此類。
    4. 其他物品:未規範於本辦法之範圍,交由訓輔會議認定。
  • 使用須知:
    1. 違禁品:限制攜帶,違者按校規議處警告以上之處分,如攜帶且有使用之事實則加重處分。
    2. 限制性物品:得攜帶,原則上不可使用,須按照規行使範如下:
      1. 本校學生手機以不可使用為原則,不得於教學過程或是教室以外之地方使用,且為避免學生於下課時間(或掃地時間、導護時間)使用手機聊天、聽音樂及考量家長經濟負擔的情形下,如學生於於緊急狀況使需用手機則請先告知導師並於導師室使用。如有緊急聯絡用途,則請家長直接聯絡學校電話或是專線電話。
      2. 違反使用規定者,依下列情形議處:
        1. 違反隨身電子用品管理實施辦法情節輕微者(警告乙次),並由導師紀錄於聯絡簿並依違反隨身電子用品管理實施辦法操作型定義處理,該物品視情況由學生自行攜回。
        2. 違反隨身電子用品管理實施辦法情節較重者(小過乙次),並由導師紀錄於聯絡簿後以電話告知家長,該物品視情況由訓導處保管、通知家長代為領回並依校規議處及後續輔導事宜。
        3. 依違反隨身電子用品管理實施辦法操作型定義如屬情節嚴重,例:未經允許自行拍攝教學活動或是上課使用影響教學活動進行者大過乙次,查證屬實將不得攜帶限制性用品到校。
    3. 一般性物品:無使用限制,唯應注意使用安全。
  • 本辦法經訓輔會議討論通過後,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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