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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光華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高雄市立光華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96.08.23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1.29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2.02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8.17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26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3.14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3.06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8.16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3.20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1.20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02.10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4 2 17 日高市教中字第 10431093600 號函高雄市

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101 08 01 日高市府教高字第 10135123900 號函「高雄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辦理學生獎懲時,應力求審慎客觀,公正合理處理。並參酌下列原則,以為獎懲輕重之準:

一、年齡之長幼。二、年級之高低。三、身心之狀況。四、動機與目的。五、態度與方法。六、行為之影響。七、家庭之因素。八、平日之表現。九、次數及頻率。十、其他。

第三條    獎懲作用旨在鼓勵或糾正學生之行為,培養學生優良之品德,獎懲之實施應把握下列則:

一、獎勵多於懲罰。二、輔導代替懲罰。

三、公開獎勵、秘密懲罰。四、適當獎勵、從輕懲罰。

五、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

第四條    本校獎懲委員會置委員設置11人,學務主任、教務主生教組長及輔導組長為當委員外,包含家長會代表2人及教師代表5人。

第五條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種類如下一、獎勵:

  1. 登記優點(榮譽手冊
  2. 嘉獎。
  3. 小功。
  4. 大功。
  5. 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1. 其他特別獎勵。二、懲罰與輔導措施:
  1. 登記缺點(榮譽手冊
  2. 警告。
  3. 小過。
  4. 大過。
  5. 假日輔導。
  6. 心理輔導。
  7. 留校察看。
  8. 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9.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10.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11. 其他適當措施:其執行方式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通過,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第六條    凡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優良,但未達嘉獎(含)以上之獎勵者,應予當面口頭嘉勉或相關人員依榮譽手冊給予登記優點辦理。

第七條    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以記嘉獎 1 次獎勵之一、拾物(金)不昧,其價值在 200 元至 999 元者。

二、禮節周到、節儉樸素,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三、捐贈有益圖書 10 本以上,足為楷模者。

四、擔任糾察隊、服務隊或志工團隊認真負責表現良好者。五、被選為本校各種代表隊集訓期間表現良好者。

六、全學期擔任班級幹部或社團幹部表現良好者。

七、全學期生活競賽成績優良累計 3 次第 1 名之班級學生。

八、各方面表現良好,累計優點達 10 次者。九、生活言行較前有明顯進步表現者。

十、愛護公物有具體表現者。

十一、參加藝文活動表現優良者。

十二、鼓勵家長踴躍參與本校舉辦之各項班級學生家長會、親職教育或是家庭教育等活動,累計 2 次表現優良者。

十三、支援學校各項活動,如:校慶活動、運動會,表現優良者。十四、全學期生活競賽總成績優異前 3 名之班級。

十五、申請騎腳踏車配戴專用安全帽確實依規定配合執行者。十六、通過游泳能力認證檢測者。

十七、利用課餘時間,協助教務運作表現優良者。

十八、學生優良行為,經教職員工認可,足以嘉獎獎勵者。

第八條    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者,應予以記嘉獎 2 次獎勵之一、拾物(金)不昧其價值在 1000 元至 5000 元者。

二、參加高雄市各種比賽榮獲第 456 名或佳作持有獎牌(獎狀)者。三、全學期生活競賽成績優異累計 6 次第 1 名之班級學生。

四、全學期擔任班級幹部或社團幹部負責盡職表現良好者。

 

五、擔任糾察隊、服務隊或志工服務隊認真負責足為同學模範者。六、學生優良行為,經教職員工認可,足以嘉獎 2 次獎勵者。

第九條    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以記小功 1 次獎勵之一、拾物(金)不昧其價值在 5000 9999 元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高雄市各種比賽成績優異榮獲第 123 名或優()選持有獎牌(獎狀) 者。

三、全學期生活競賽成績優異累計 10 次班上第 1 名之班級學生。四、擔任班級幹部或社團幹部表現優異足為楷模者。

五、檢舉弊害、糾察不法經查明屬實者。六、長期從事服務表現優良者。

七、學生優良行為,經教職員工認可,足以記小功獎勵者。

第十條    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以記小功 2 次獎勵之一、拾物(金)不昧其價值在 1 萬元以上者。

二、代表學校或代表高雄市參加全國各項比賽表現優良榮獲第 456 名或佳作得有獎牌

(獎狀)者。

三、擔任班級幹部或社團幹部表現優異並有特殊貢獻者。

四、學生優良行為,經教職員工認可,足以記小功 2 次獎勵者。

第十一條    學生生活行為表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以記大功 1 次獎勵之:

一、代表學校或代表高雄市參加全國比賽成績優異榮獲第 123 名或特優得有獎牌(獎狀)者。

二、檢舉重大弊害及不法事件經查明屬實者。

三、愛護同學或學校,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四、學生優良行為,經教職員工認可,足以記大功 1 次獎勵者第十二條       學生合於下列規定者,應予以記特別獎勵:

一、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 3 大功後,復有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三、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

四、其他特殊優良行為應予特別獎勵者。

第十三條    凡學生生活行為表現欠佳偶犯錯誤,情節輕微,但不合於警告以上之懲處者,應予面口頭訓誡或由相關人員依榮譽手冊給予登記缺點。

第十四條    學生不良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以記警告懲罰之,並衡量情節輕重,酌予記警告 1-3 次:

一、未按時繳交週記或作業經催繳無效者。二、學校抽查作業經催繳都未按時繳交者。

三、上課鐘響後 5 分鐘內無故未進教室、不專心聽講、離開座位、講話、睡覺、閱讀或書寫非上課相關內容文字、圖畫、嚼食物品等經提醒後仍未改進者。

四、不服從班級幹部或社團幹部、糾察隊善意勸導經查屬實者。五、擔任糾察、值日生不盡責,經勸導仍不知改進者。

六、未完成班級打掃工作,經勸導仍不知改進者。七、無正當理由,拒絕師長指定參加各級比賽者。八、偷閱他人週記、日記、信件者。

 

九、拾物(金)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其價值輕微(999 元以下)者。十、隨手丟棄垃圾破壞環境或破壞公物者。

十一、參與打架事件助陣或圍觀者。

十二、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十三、攜帶違禁品,情節輕微者。

十四、寒暑假未依規定返校者。

十五、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六、無故將學校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十七、無故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十八、冒用他人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致危害他人權益者(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九、蓄意將任何物品往外丟出,影響師生安全情節較輕微者。

二十、無正當理由上學 7 30 分前仍未進到教室經導師屢勸不聽,當月累積次數

1.4~7 日記警告乙次。

2.8~11 日記警告二次。

3.12 日以上記警告三次。

4.16~19 日者,記警告四次。

5.20 日以上者,記警告五次。

二十一、無故至其他年級或樓層遊盪或聚集者而干擾教學活動且屢勸不聽者。二十二、違反隨身電子用品管理實施辦法屢勸不聽但情節輕微者。

二十三、違反學校宣導訂購外食入校食用者。

二十四、每週應到校上課日卻無故未到校,當週曠課節數累計達 18 節,經師長勸導, 仍未依請假規定完成補請假者。

二十五、學生之不良行為已輕微影響他人、校譽或校務正常運作。

第十五條    學生不良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以記小過懲罰之,並衡量情節輕重,酌予記小過 1-3 次:

一、不假離校外出者。

二、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如升降旗、週會、校運、或節日慶祝會(紀念會)。三、無照駕駛、搭乘無照駕駛之交通工具。

四、攜帶或閱讀不正當書刊或圖片者。

五、抽煙、抽電子煙、賭博、嚼食檳榔者。六、言行不檢經勸告仍不改正者。

七、平常考試舞弊者。八、相互毆鬥打架者。

九、向同學借錢或物品,並故意不還者。。

十、不服從糾察隊、班級幹部或社團幹部或師長指定幹部等善意糾正而態度惡劣者。十一、未完成班級幹部或社團幹部,而影響班務或社團課務者。

 

十二、爬牆外出或進入學校者。

十三、至非法遊樂場所或網咖遊玩,或雖合法但超過 21 時仍逗留不歸者。十四、非經許可任意上頂樓或進出學校工程工地者。

十五、非經師長同意進出地下室、停車場、教師辦公室、教師及學校公告禁止進入之空間者。

十六、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或塗改點名簿、請假單、分數者。十七、在校內犯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八、欺騙師長或同學情節輕微者。

十九、對他人實施性騷擾,情節輕微者。

二十、於校內使用盜版商品,違反智慧財產權,情節輕微者。

二十一、邀約校外人士到校滋事,影響校園安寧,情節輕微者者。

二十二、朝高、低樓層或校園開放空間吐口水、潑水、丟擲物品,影響師生安全情節較重者。

二十三、於網咖、電玩店等地消費,遭校外聯巡人員或師長查獲抽煙或整夜滯留者。二十四、攜帶違禁品,如:香煙、電子煙、檳榔等,危害個人健康或是安全情節較重

者。

二十五、違反隨身電子用品管理實施辦法屢勸不聽且情節較重者。二十六、在校不當販賣物品或以勞務索取酬庸涉及金錢交易者。 二十七、違反學校宣導訂購外食入校食用屢勸不聽者。

二十八、犯霸凌行為情節較輕者。二十九、於危險水域戲水。

三十、學生之不良行為已影響他人、校譽或校務正常運作。

第十六條    學生不良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以記大過懲罰之,並衡量情節輕重,酌予記大過 1-3 次:

一、參加或涉及不良幫派組織者。二、集體械鬥或毆打他人者。

三、恐嚇勒索他人者。

四、誣蔑師長、態度傲慢者。

五、抽考、段考、複習考等重要考試舞弊者。

六、攜帶違禁品(刀械彈藥等),足以危害他人或危害公共安全者。七、吸毒、販毒、酗酒者。

八、出入不正當場所,影響校譽者。 九、在校外犯竊盜行為或騎乘贓車者。十、惡意破壞他人車輛或公物者。

十一、販賣盜版商品,違反智慧財產權者。

十二、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十三、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十四、利用電子方式公然侮辱、謾罵、惡意攻訐學校或他人者。

十五、利用電子方式散布詐欺、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非法訊息者。十六、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十七、BBS 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十八、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十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違法行為。

二十、未依正當程序,重製、散布、洩漏、偽造、變更、破壞學校或他人文件紀錄、電腦程式或磁碟檔案者。具有本項行為而販售圖利者記 2 大過以上。

二十一、於學校電腦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十二、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二十三、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二十四、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二十五、邀約校外人士到校滋事,影響學校安寧者。二十六、行為不檢,有損校譽,情節重大者。

二十七、違反隨身電子用品管理實施辦法,影響教學活動進行或專注學習,情節嚴重者。

二十八、犯霸凌行為屢勸不聽或情節較重者。

二十九、學生之不良行為已影響他人、校譽或校務正常運作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記特別懲罰:

一、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 3 大過者。

二、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誡不悛者。三、集體械鬥或毆打他人,情節重大者。

第十八條    學生犯前條各款者,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之:

一、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管教期間,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二、家長帶回管教後,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輔導其改變學習環境。三、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

四、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

五、學生觸犯法律規定時,學校得經獎懲會通過後依相關法律規定將學生報請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觸犯重大刑案者,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六、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七、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八、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學生獎懲事件,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權利與義務,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嘉勉由有關教師列入紀錄。

二、小功、小過由校長核定;嘉獎、警告由學務處核定,並通知導師及家長。

三、記大功、記大過以上者或獎懲案由、程度不甚明確者,由學務處知會導師簽註意見後,經獎懲委員會討論決議後,由校長核定公布並以書面(獎懲決定書如附件通知家長。

第二十條    學生在校肄業期間,所有獎懲均分項累積計算,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廿一條    學生之獎懲,除學期結束時,入成績通報單通知家長外,其餘記小功以上之獎及記警告以上之處分,並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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