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
I: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四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並應於會員代表大會後三週內召開第一次委員會。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得連選並連任之。 II: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應至少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一人為委員;有附設幼兒園者,應至少有幼兒園學生家長一人為委員。 |
第18條 |
I:委員會應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十三人,由委員會就委員中選舉之。常務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得連選並連任之。 |
第20條 |
I: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五人,由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 II:會長及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副會長得連選並連任之;會長得連選並連任一次。 |
第21條 |
I:家長會為辦理會務,應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會長提名並經常務委員會決議後聘任之。免職時,亦同。 IV:學校教職員工不得兼任第一項幹事。但家長會得請學校指派人員協助處理會務。 |
第23條 |
家長會應於每屆第一次委員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將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及幹事之名冊,陳報主管機關(本府教育局)備查。 |
第10條 |
I:會員代表大會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由原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原任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原任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新設學校無原任會長及副會長者,由校長代為召集並由出席代表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