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社會局 113 年 113 年 10 月 16 日高市社救助字第
11305139301 號函辦理。
二、賑災基金會為協助天然災害受災地區之賑災及重建,訂有
「助學金」申請辦法等各項賑助法規,詳請參閱賑災基金
會網站(https://www.tf4dr.org/)。
三、承上,「助學金」申請辦法係該會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
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檢要說明
如下,餘請參閱附件與賑災基金會網站:
(一)就讀大專院校、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
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
助費者,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
件後(免備文)寄交該會申請。
(二)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每年 9 月 10 日起至 10 月 10 日
止,第二(下)學期:每年 2 月 10 日起至 3 月 10 日止,爰
請貴校依期限協助學生申請。
四、檢附市府社會局及賑災基金會來函影本(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