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 113 年 8 月 2 日高市府觀維字第 11331416100 號函辦理。 二、請學校加強宣導參與水域遊憩活動者遵守修正後之相關注意事項,以確保自身及他人之安全,避免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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