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113 年 2 月 26 日高市博公字第 11370054500 號函辦理。 二、本局同意本比賽參賽相關人員依據實施計畫規定,平日給予公假派代(派代費由學校用人費用項下支應),假日給予覈實補休(課務自理)。 三、本局同意本比賽依據實施計畫「獎勵辦法」規定:凡獲得優勝之學校或個人,除校長須報局核備外,各校得依據競賽計畫及獲獎之獎狀逕辦理敘獎事宜。 四、檢送 113 年創作比賽實施計畫、 113 年表演比賽實施計畫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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