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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衛生組長_顏曉君 - 學務處 | 2018-03-30 | 點閱數: 789
主旨:有關公告「龍發堂生活大樓為指定清空場域」防疫事項及廢止「龍發堂為阿米巴痢疾及結核病之法定傳染病流行地點」防疫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因應龍發堂阿米巴性痢疾及結核病聚集事件之疫情,為有效遏止疫情擴散,業於 106 年 12 月 21 日高市衛疾管字第 10639772200 號公告旨揭防疫事項及 106 年 12 月 22 日高市衛疾管字第 10639816100 號補充公告,以為該法定傳染病流行地點防疫準則,合先敘明
三、本府衛生局 107 年 2 月進行龍發堂第三次阿米巴痢疾採檢,仍新發現確診 3 例陽性個案,顯見阿米巴痢疾感染風險仍存於該堂住民生活大樓,爰此依旨揭法定傳染病流行地點防疫事項,要求龍發堂撤離其生活大樓內住民,避免堂內住民受次一波疫病感染的威脅,保障其基本生存權及健康權,並於 107 年 2 月 26 日完成撤離清空生活大樓住民,同時針對龍發堂外部環境進行清消作業。
四、綜上,本府衛生局於 107 年 3 月 6 日召開龍發堂傳染病群聚事
件後續防疫處置討論會議,研擬後續防疫措施,爰廢止原 106 年 12 月 21 日高市衛疾管字第 10639772200 號公告及 106 年 12 月 22 日高市衛疾管字第 10639816100 號公告,並同時公告「龍發堂生活大樓為指定清空場域」防疫事項如下:
(一)龍發堂生活大樓(地段: 2844 環球段、地號: 1557 、 1557 )為指定清空場域,管制人員出入及居住,且生活大樓應維持清空並配合相關清消工作及監控。
(二)生活大樓清空後應持續配合執行相關感染管制措施,並每間隔兩周以漂白水進行化糞池及龍發堂範圍(地段: 2844 環球段、地號: 1551 、 1551-1 、 1551-2 、 1551-3 、 1551-4 、 1568 、 1568-1 )內環境清消等防治作業。
(三)落實傳染病相關病媒防治事宜。
(四)違反前述規定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同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到一萬五千元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五、檢送「龍發堂生活大樓為指定清空場域」防疫事項及公告總說明乙份。
六、本公告全文及總說明另載於本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khd.kcg.gov.tw)
七、惠請各機關依權責協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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