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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 教學組長_陳靜慧 - 教務處 | 2024-02-17 | 點閱數: 76

一、旨揭學分班薦送對象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且具 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及 CEFR B1 等級或以上之 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者,由學校依下列資格順位薦送需求名單,並請以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

      (一)第一順位: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 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或「補助高級中 等學校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之在職專任教 師或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二)第二順位:參與縣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在職專任 教師。

      (三)第三順位:參與縣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 3 個月以上 代理教師。

二、旨揭學分班開班地點將於教育部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以就近開班為原則,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 為主):

      (一)第一階段(實體課程, 54 小時): 113 年 7 至 8 月。

      (二)第二階段(線上課程, 36 小時): 113 年 9 至 12 月。

      (三)第三階段(實體課程, 18 小時): 114 年 1 至 2 月。

      (四)第四階段─回流(實體課程, 6 小時): 114 年 7 至 8 月。

三、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一)國民小學教師:

         1、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 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 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 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3 年內( 116 年 9 月 30 日 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 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二)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教師:

          1、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 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依本學分 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 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 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 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3 年內( 116 年 9 月 30 日 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 「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 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四、請本校有意願教師與教學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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