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與公園綠地,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以衛授國字第 1120761124 號公告訂定,檢附公告,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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