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國專題研究人員前往之研究單位,可包括政府機關、大學校院、研究機構、中小學、幼兒園及非政府組織;出國
專題研究人員前往研究之國家、學校、機構及組織,以自行安排為原則。
二、經評定錄取人員,出國期間以二週為限。教師出國研究期間所遺課務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核支代課(理)費用。
三、請有意出國專題研究人員於 112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一)前依前項專題研究題目,撰擬研究計畫、申請表、授權同意書、出國預算表及繳交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成績達「S-2」以上之測驗證明等各一式 5 份,經機關學校同意推薦後,送本局參加遴選。
四、本案各項表單亦可至本局局網各式表單/督學室項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