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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活動 訓育組長_陶秀珠 - 學務處 | 2023-08-03 | 點閱數: 92

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112 年 7 月 18 日藝演字第 1120002108 號函辦理。
二、本年度實施要點重要修正項目如下:
(一)各語系類別之教師組取消演唱指定曲(須演唱自選曲兩首)。
(二)伴奏樂器不限為鋼琴。
(三)增加馬祖語(閩東語)曲目可以參賽,併入閩南語系類辦理。
三、本年度實施要點重要宣導注意事項如下:
(一)報名時,演出曲目請確實填寫作詞、作曲及編曲者。
(二)為鼓勵參賽者運用表演元素,演出時可以增加手語、舞蹈及戲劇元素,惟評分仍以合唱表現為主。
四、本局同意依據旨揭實施要點第柒點附則第一項核予參賽團體領隊(得包含隨團老師)及參賽人員(含指揮及伴奏)出席領隊會議及參加比賽(均含路程)之公假派代,派代費由學校用人費項下支應。
五、本局同意所屬學校依據旨揭實施要點第陸點第二項第(十一)款第 2 目,准予各校逕依獲頒之獎狀本權責辦理敘獎事宜(不另函通知敘獎),校長敘獎部分請檢附獲獎證明報局核備。
六、旨揭比賽要點同時公布於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網站(https://web.arte.gov.tw/country/),貴校可逕行下載。
七、為鼓勵參加「原住民族語系類」項目,原住民族委員會挹注經費補助本競賽「原住民族語系類」之參賽學校最高新臺幣 10 萬元(無補助其餘閩南語、客家語及東南亞語之參賽學校),申請學校請詳閱補助計畫(如附件),由各校於報名決賽後,於 112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前檢具填妥核章之「經費需求表」(如附件),免備文送至本局社會教育科李宜庭處申請,信封註明「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訓練補助計畫」;申請通過後,請於 113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前提送「成果報告書」(如附件)至本局辦理核結。
八、本局將依旨揭比賽要點修正「112 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請各校預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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