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陳椒樺委員於 112 年 1 月 9 日召開「有關兔子飼養與展演問題」記者會辦理。 二、為宣導寵物兔飼養管理、強化飼主責任暨保障動物福祉,請貴府宣導事項詳如下述: (一)不宜因生肖或社會輿情等議題,以活體動物如寵物兔作為拍攝或節目道具。 (二)禁止以活體動物如寵物兔作魔術表演。 (三)飼養寵物前應充分理解寵物習性。 (四)寵物兔應實繁殖管理,不宜公母成對飼養。
(五)飼主飼養寵物應終養,不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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