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10 月 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136713 號函暨本局 111 年 8 月 29 日高市教健字第 11136501700 號函(諒達)辦理。
二、旨揭指引調整校園防疫措施,僅針對教職員工生如有同住家人或同寢室友確診,自主防疫期間到校規定,自 111 年 10 月 13 日起實施:
(一)教職員工生於自主防疫期間,如仍有疑似 covid-19 症狀,應在家休息,不到校(班)上課、上班。
(二)教職員工生於自主防疫期間,如無症狀且持有上班(課)當日或前一日之快篩陰性結果,可到校上班(課)。
(三)教職員工生如於 111 年 10 月 13 日前即為自主防疫措施者,於 10 月 13 日起亦可依據以上辦理。
三、除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調整自主防疫期間規定外,並請配合本局 111 年 8 月 29 日函頒防疫措施辦理。
五、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及教育部「10 月 6 日發布即時新聞」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