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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註冊組長 - 教務處 | 2018-02-23 | 點閱數: 685

一、依據市府社會局 107 年 2 月 14 日高市社救助字第 10700798501 號函轉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107 年 2 月 7 日賑基字第 0001070031 號函辦理。
二、賑災基金會為協助天然災害受災地區之賑災及重建,訂有各項賑助法規,請逕參照辦理:
(一)「助學金」申請辦法: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就讀大專院校、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免備文)寄交該會申請。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每年 9 月 10 日至 10 月 10 日。第二(下)學期:每年 2 月 10 日至 3 月 10 日。
(二)「重大天然災害災民住宅重建重購賑助作業要點」:為協助國內重大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災民重建或重購,由災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主辦機關備函提出申請。
一、依據市府社會局 107 年 2 月 14 日高市社救助字第 10700798501 號函轉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107 年 2 月 7 日賑基字第 0001070031 號函辦理。
二、賑災基金會為協助天然災害受災地區之賑災及重建,訂有各項賑助法規,請逕參照辦理:
(一)「助學金」申請辦法: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就讀大專院校、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由受災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免備文)寄交該會申請。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每年 9 月 10 日至 10 月 10 日。第二(下)學期:每年 2 月 10 日至 3 月 10 日。
(二)「重大天然災害災民住宅重建重購賑助作業要點」:為協助國內重大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災民重建或重購,由災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主辦機關備函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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