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4 月 2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46744A 號函辦
理。
二、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選用注意事項」第 4 點
第 1 款之規定,選用之教科圖書,以教育部審定,且審定執
照未逾有效期間者為限,先予敘明。
三、另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逐年實施,依據「國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第 17 條規定略以,
經審定之初版教科圖書,使用 2 年後,始得修訂;經修訂之
教科圖書,每使用 3 年後,始得再修訂,併予敘明。
四、請貴校於教科書選用期間,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
科圖書選用注意事項」等規定選用教科書,可至國家教育
研究院「教科圖書審定資訊網」(https://textbooks.
naer.edu.tw/)之「圖書審定」項下查詢即時審查結果,並
應留意教科圖書封面是否標註審定通過字號;另依前開審
定辦法通過修訂審查之教科圖書,其封面除仍標註初版審
定通過字號外,亦加註國家教育研究院准予修訂函文字
號,請依規定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