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維持國內社區防疫安全並兼顧社會經濟活動之需,自本(111)年 3 月 7 日零時起,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天數縮短為與確定病例最後一次接觸次日起算 10 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中心) 111 年 3 月 8 日肺中指字第 1113700098 號函暨本府 111 年 3 月 16 日高市府衛疾管字第 11132449300 號函辦理。
二、為與國際接軌並兼顧維持國內防疫量能、社會經濟活動及有效控管風險,指揮中心經評估國內疫情狀況及參考國際防疫措施,自本年 3 月 7 日零時起,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天數縮短為 10 天,於隔離期滿(最後一次接觸次日起第 10 天)檢驗陰性後始解除隔離,並進行 7 天自主健康管理,相關措施說明如下:
(一)實施對象:自本年 3 月 7 日零時起,研判為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
(二)隔離措施:本市以居家「1 人 1 戶」隔離為原則。入境者於檢疫期間轉為隔離者,以於原地點隔離至期滿為原
則;無法於原地點隔離者,安排公費入住集中檢疫所,另倘基於轄區特殊防疫需要,安排於防疫旅宿隔離者,
不得要求民眾自付防疫旅宿費用。
(三)檢測措施及相關費用
1、 PCR 檢測時機:
(1)匡列為接觸者時。
(2)隔離期間出現相關症狀時。
(3)隔離期滿(最後一次接觸次日起第 10 天)之檢測。
2、家用快篩試劑檢測時機及措施:
(1)最後一次接觸次日起第 5-7 天;倘匡列時已逾最後一次接觸次日起第 7 天(含),得免進行此次快篩檢
測。
(2)自主健康管理第 3 天及第 6-7 天(最後一次接觸次日起第 13 天及第 16-17 天),各執行 1 次快篩。
(3)檢疫轉隔離者因已於入境時取得,無須再發送快篩試劑,並請告知民眾應依原檢疫規定之檢測時機進
行檢測。
(4)快篩結果回報:依上開時程追蹤個案之快篩結果,由本府衛生局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
署)之「接觸者健康追蹤管理系統」(下稱 trace 系統)接觸者資訊之「備註」欄位中回報「OOO 年 OO 月 OO 日公費快篩陽性/陰性/不明」;如快篩結果為「陽性」時,由本府衛生局安排至指定採檢院所進行 PCR 檢測事宜。
(5)快篩試劑由隔離所在地地方政府採購並發放予民眾,經費由地方政府自行編列預算;如有必要,將
衡酌實務需要,納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地方政府防疫動員計畫補助方
案」支應。
(四)trace 系統管理期計算方式說明如下(由本市衛生單位研判):
1、隔離期間計算方式:確定病例之研判日或專案建檔日為本年 3 月 6 日(含)前者,自動計算管理期間為接觸日
+14 天;本年 3 月 7 日(含)後者,自動計算為接觸日+10 天。
2、為衛政人員得以辨識接觸者之隔離期為 10 天或 14 天以利開立紙本隔離通知書,指揮中心已於該系統個案清
單畫面建置「研判日」欄位,該日期即為確定病例之研判日期及專案建檔日期,並由系統自動帶入研判日。
3、為利執行個案追蹤作業,可檢視該系統接觸者清單之「健康監測截止日」欄位,上開欄位顯示之日期即為
接觸者健康監測最後一日,並由系統自動計算監測截止日。
三、因應春節檢疫專案實施至本年 3 月 6 日止,春節版居家隔離通知書電子發送功能已於本年 3 月 7 日零時起停用。
四、有關修訂後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通知書」及「居家隔離措施相關問答輯」已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cdc.gov.tw )「COVID-19 防疫專區」項下,請逕行瀏覽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