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於本年(110)年 11 月 16 日以衛授疾字第 1100201023 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如附件及防疫措施調整,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市衛生局 110 年 11 月 22 日高市衛疾管字第 11005400000 號、本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110 年 11 月 18 日第 67 次工作小組會議決議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11 月 1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149575 號函辦理。
二、配合集會活動人數上限修正,刪除旅行業防疫限制(組團人數上限、住房人數限制、禁止飲食)。
三、請貴校持續依據中央及本府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公告滾動修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