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10 月 21 日高市教人字第 11037306200 號函辦理。
二、摘述前函規定如下:
(一)為讓學校學習環境更穩定,降低群聚感染風險,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配合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規定,至公費疫苗預約平臺進行預約接種疫苗及施打,請各校仍得依本局 110 年 8 月 11 日高市教人字第 11035254000 號函就學校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本權責辦理假別核給事宜(得由各校本權責認定與職務相關者,得核予公假)。
(二)疫苗接種後如有不良反應,仍可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 110 年 5 月 5 日起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假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5 月 6 日總處培字第 1103001488 號函等規定申請疫苗接種假,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此假別者,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由學校支付。各校應留意人力運用情形,以維教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益。
三、檢附教育局前函及附件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