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防範非洲豬瘟宣導,請轉知所屬教職員工生,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9 月 1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118721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我國邊境檢疫,請向所屬教職員工生加強宣導,於入境時勿攜帶或以快遞及郵包寄送豬肉產品及含肉月餅等檢疫物。相關罰則如下:
(一)倘自過去 3 年發生非洲豬瘟國家地區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遭查獲,第 1 次違規者裁處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罰緩,第 2 次違規者即裁處 100 萬元罰緩。
(二)如以快遞或貨物方式違規輸入豬肉產品最高可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
(三)上述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之外來人士如未具居留身分,遭裁處 20 萬元罰緩而無法當場繳清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防檢局轄區分局移送內政部移民署拒絕其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