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有關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以下簡稱保單條款)「事故發生之日」之認定解釋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8 月 1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04200 號函辦理。
二、保單條款第 13 條「失能保險金」之事故發生之日認定: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產生之相關失能病因,採「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認定。
三、保單條款第 14 條「重大手術保險金」之事故發生之日認定如下:
(一)因疾病實施重大手術之認定:以「施行重大手術之日」認定。
(二)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實施重大手術之認定: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認定。
四、請各校(園)依說明二、三認定方式,據以辦理或協辦相關理賠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