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8 月 11 日高市教人字第 11035254000 號函辦理。
二、依前函規定:「為確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如期開學,屬第 7 序位接種對象之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經學校進行接種 COVID-19 疫苗人員造冊作業並依限完成施打,渠等人員於指定時間前往指定場所接種 COVID-19 疫苗之行為(含於開學前二週自行至公費疫苗預約平臺進行預約並完成接種疫苗者),得由各校本權責認定與職務相關者,得核予公假。」
三、檢附教育局前函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