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6 月 15 日高市教人字第 11034055700 號函辦理。
二、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同法第 4 條:「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及第 9 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四、學校於辦理各項活動邀請貴賓致詞時,應謹守中立原則,避免因不諳法令,產生觸法疑慮,爰再重申相關規定。
五、檢附前函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