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案,請確實依照環境教育法規定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3 月 30 日臺教資(六)字第 1100045197 號函辦理。
二、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8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規定,學校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並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先予敘明。
四、另倘學校相關人員已完成展延課程,有提出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申請需求者,請注意展延須向原核發機關申請(環保署或教育部),請勿使用錯誤申請表格,展延申請表下載網址如下:
五、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8 條,未依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請務依本法規定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六、有關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與展延研習開課資訊公告於教育部綠色學校夥伴網路平臺(環教認證專區─認證申請資訊─研習資訊),倘有申請認證與展延相關問題請洽教育部委辦團隊育成環保有限公司張先生,電話:(02)2388-0518 分機 188 。